1.灯具及其附件应完整,无机械损伤、变形、掉漆、灯罩开裂等缺陷。
2.根据灯具的安装位置和用途,引至各灯具的线芯最小截面应符合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规定。
3.在砌体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,应采用预埋钩、螺栓、螺钉、膨胀螺栓、尼龙塞或塑料塞进行固定;禁止使用木楔。当设计无规定时,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。
4.在危险和特殊危险场所,灯具离地高度小于2.4m时,应使用额定电压36V及以下的照明灯或采取防护措施。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部位;当灯表面高温部分接近可燃物时,
应采取隔热和散热措施。变电所内,灯具不应安装在高低压配电设备和母线的正上方。室外安装的灯具,离地高度不应低于3米;安装在墙上时,离地高度不应低于2.5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