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40条规定,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:
1.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2、屋面防水工程,要求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防水不渗漏,为5年;3、加热和冷却系统,两个加热循环和冷却循环;
4.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2年;5.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40条规定,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:
1.设计文件规定的基础设施工程、房屋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;2、屋面防水工程,要求卫生间、房间和外墙防水不渗漏,为5年;3、加热和冷却系统,两个加热循环和冷却循环;
4.电气管线、给排水管道及设备安装装修2年;5.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